​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举办音乐作品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研讨会纪实

2026-10-10 10:29:00    来源:中國晨報    点击:61694次

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举办音乐作品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研讨会纪实

——以小提琴协奏曲《梁祝》作品创作为例

2026年9月29日下午,由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主办的“音乐作品相关著作权法律问题研讨会”在其上海市黄浦区瑞金南路1号海兴广场17楼D座律所办公室举行。本次研讨会围绕音乐作品著作权归属、改编与合作的边界、署名顺序的法律性质等议题展开深入讨论。

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迁教授;著名音乐媒体人、音乐评论家吴申先生;青年作曲家、上海音乐家协会手风琴专委会副秘书长万一钟先生;上海君玖律师事务所主任于大江律师;广东知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全国知识产权中心执行主任王小兵律师;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国中律师;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怀刚律师;上海金申律师事务所董莎律师;中国晨报融媒体中心副主任曹凯先生等参加了研讨会。上海朱妙春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妙春律师出席并参与讨论。研讨会由该所沈锃桢律师主持,郝凡助理律师介绍背景情况。

小提琴协奏曲《梁祝》系世界乐坛公认的中国管弦乐代表作,作品取材于越剧《梁山伯与祝英台》唱腔音乐,采用奏鸣曲式结构,主要由当时上海音乐学院管弦系学生何占豪,作曲系学生陈钢分工协作完成,其中何占豪负责旋律创作,陈钢负责曲式结构设计、和声编配与配器。《梁祝》定稿于1959年5月4日,于同年5月4日在上海音乐学院大礼堂首次试演,后于5月27日在上海兰心大戏院正式首演。

研讨会上,著名音乐媒体人吴申结合其数十年采访《梁祝》音乐作品作者的经历,回顾了采访过程的诸多历史细节。在他看来,这部作品的问世与当时上海音乐学院浓厚的创作氛围密不可分,学校老师、同学也在不同阶段给予了重要支持。正是这种“人和”的因素,使得作品在特定时代背景下得以诞生并广为流传。他还从音乐传播的角度,谈及《梁祝》在国内外的影响,为与会者提供了鲜为人知的一手史料。

在自由讨论环节,与会专家、学者、律师围绕合作作品的认定标准、改编与独创性的边界、署名顺序的约定与推定等法律问题各抒己见。

王小兵律师从合作作品与独创性贡献的角度提出,判断署名与权利归属,应回到各方对作品独创性表达的贡献本身,劳动付出的大小并不当然等同于独创性贡献的大小。王律师还以合作作品的一般规则为基础分析认为,署名顺序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则应依法推定。在具体案件中,既要尊重历史事实,也要尊重当事人对权利安排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简单以工作量多少代替独创性判断。

郭国中律师则从署名争议的预防与化解角度提出,对于合作作品,事先通过合同或内部约定明确署名方式,往往比事后争论更为有效。在音乐、文创等领域,合作创作较为普遍,事前约定、过程留痕、权利明晰,是减少署名争议的有效途径。郭律师亦提出,《梁祝》的创作有其历史背景等因素,也可能涉及职务作品的问题。

朱妙春主任结合自己代理《十送红军》等著作权案件的经验,就改编作品的多重创作、署名顺序与贡献大小等问题发表了看法。朱律师表示,音乐作品从民歌、戏曲到多种演绎版本,常常经历多重创作过程,每一次具有独创性的改编都可能形成新的权利层次。厘清这些法律问题,是为了给今后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参考,既要保护原创者的权益,也要尊重改编者的创造性劳动,力求在个案中实现公平合理的权利安排。另外,音乐作品常涉及改编与署名的交织。原创与改编并非截然对立,改编和原创是相对而言的,对于前一个作品是改编,对于后一个作品可能就是原创;一个作品往往具有多重性,可以经历多重改编。在署名问题上,实践中,原创与改编不一定要署在一起,可以分开署名,这样才能既厘清各自的权利层次,又兼顾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著名知识产权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王迁教授作总结发言。王教授从三个方面作了归纳:第一,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不以艺术质量或技术难度为标准,只要达到最低独创性门槛,即受法律保护,独创性强调的是“有没有”,而不是水平“高不高”。第二,著作权法中的“改编”与日常用语含义不同,改编作品须在保留原作品基本表达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独创性表达,判断关键在于表达层面是否相似,而非思想、风格或创作手法的借鉴。第三,署名权主要解决作者的身份问题,署名先后一般不属于著作权法调整的范围;在没有更强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已在作品上署名的人一般被推定为作者。只要合作作者的名字都出现在作品上,且各方对彼此的贡献予以认可,署名顺序通常不构成争议。

整场研讨会圆满结束,精彩讨论令人深思。在知识产权泰斗级人物朱妙春主任律师的带领下,中国知识产权的星星之火一定可以燃烧至整个华夏城乃至于全世界。

中国晨报资深特约记者:曹凯

2026-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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